(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发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保证土地承包合同中登记的地块、面积与农户实际承包的地块、面积相符合,与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户土地承包登记簿中登记的地块、面积相符合。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土地及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不得把流转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面积填入到农户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中,已经填入的要及时更正,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注销、换发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因“大稳定、小调整”,农户承包的地块和面积发生变化,与承包合同登记的地块、面积不一致的,要按实际承包面积重新签订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修改该农户土地承包登记簿中登记的地块和面积,重新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发生争议和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乡(镇)村调解、县(区)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高度重视农户涉地的来信来访处理,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专件查处,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仲裁法》的规定,各县(区)都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仲裁人员,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责解决。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能力和仲裁工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作为促发展、保稳定的大事来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及时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结合乡(镇)综合改革,充实和调整乡(镇)农经队伍。乡(镇)农经站编制或人员不足的,要通过调剂或公开招聘的办法予以解决。各级财政要按政策落实好农经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必需的办公经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