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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需要迁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迁移费用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100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由补偿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补助费标准。

  第三十条 征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办公、生产、经营用房;

  (二)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有合法办公、生产、经营证明。

  第三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予以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时购买该房屋产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征收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权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将补偿款提存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实际正在营业的证明,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其营业设施、商品不可重置的,按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据纳税证明或评估价格确定每月预期取得的利润额乘以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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