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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1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落实。

  2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国发〔2010〕23号和冀办发〔2010〕30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发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至11月)。

  1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等制度。

  2推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全省安全生产承诺网上公示系统;加快各行业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年”活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推动“六大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3开展督导检查活动,及时掌握本地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底前)。

  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等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实施。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步骤,扎实推进。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积极动员,抓住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5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11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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