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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根据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未经批准,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必须在缴清剩余矿业权价款之后办理转让手续。
  六、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经批准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矿业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矿业权价款经批准以折股方式缴纳的,其股份按拟折股的价款额占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
  属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其价款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持有;属中央财政和有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地方有关机构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持有。
  七、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八、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行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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