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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

  第十七条 省厅政务大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省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省厅政务大厅受理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省厅有关处室(部门)收到政务大厅转交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先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交政务大厅退回,书面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省厅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具体联系方式;

  (六)以上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省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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