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1〕3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普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是,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或被动应付,经费落实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为确保我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紧迫感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摸清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需求,有助于为全面部署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事业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全省水利普查“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水利普查各项工作。
二、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
国发〔2010〕4号文要求,2011年要完成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工作;2012年要完成普查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审核验收和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落实好工作进度:一是今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清查对象名录汇总、审核、抽查、验收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水文局必须完成河湖基本情况的清查工作。二是今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全部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的预处理任务;省水文局必须完成河湖普查表填报及汇总工作。三是2012年5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及逐级上报工作。四是2012年8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完成对其上报的普查数据成果的查补工作,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省完成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