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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业经2011年3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以下简称学术论文)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术水平,繁荣科技事业,调动和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科学记录和论述,或是某种已知原理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第三条 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学术论文的评选,应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术论文每一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成立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科协有关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

  第七条 市评委会职责:

  (一)制定《评选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四)审定学术论文和奖励等级;

  (五)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

  (六)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业务部,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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