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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凡在评选年度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合法报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学术会议交流并收录汇编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科学、工程科学、交叉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均可申报。参评论文应由县级以上学(协)会推荐,非学(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经有关学(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也可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学术论文,应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申报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篇。申报论文的第一作者应该是本市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论文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是本市辖区内的工作单位以及学校。

  第十一条 评选期限内,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学术论文;

  (二)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个案报道、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三)其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论文创新性、理论性、科学性、实用性和逻辑性的特点,对学术论文分三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学术论文一等奖。

  1.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某个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2.在开发新技术或高新技术领域中,对经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经实践证明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学术论文二等奖。

  1.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上,有一定的突破或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2.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经实践证明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三)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学术论文三等奖。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上取得一定成绩,或在解决我市科学技术某一关键问题上有显著贡献,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2.对我市经济建设有显著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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