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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3.在综合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撰写的综述,提出了具有方向性、预见性和重要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

  (一)属科技人员和学(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本人可直接向市对口学会申报,也可经市科协向对口学会推荐评选。申报时,作者须填写《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评表》一式二份,附学术论文及必要的附件。

  (二)市级学(协)会、县(市、区)科协及所属组织的专兼职干部撰写关于科协和学会工作的学术论文,可直接向市科协申报。

  (三)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向二个或二个以上学会申报。

  第十四条 评选:

  学术论文评选分初评、中评、审定和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

  1.以市级学(协)会为单位组织初评。市级学(协)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能秉公办事的3-5名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并将初评委员会名单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2.市级学会将初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学术论文及申评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份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3.评选工作要贯彻“双百”的方针,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要持慎重态度,必要时,由市级学会初评委员会组织答辩,或请有关专家评议。

  (二)中评。

  经市评委会批准,由市科协按专业组成专家组,并成立由5-7名专家组成的中评委员会(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对经过初评的学术论文进行分类评审。

  (三)审定。

  1.由市评委会负责审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市评委会对中评委员会提交的学术论文实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

  3.审定完成后,由市评委会填写审定意见和等级,申评表一份由学会保存,一份留市评委会办公室存档。

  (四)公示。

  对市评委会审定的获奖学术论文,将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并公示后确定的获奖学术论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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