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综合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撰写的综述,提出了具有方向性、预见性和重要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
(一)属科技人员和学(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本人可直接向市对口学会申报,也可经市科协向对口学会推荐评选。申报时,作者须填写《清远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评表》一式二份,附学术论文及必要的附件。
(二)市级学(协)会、县(市、区)科协及所属组织的专兼职干部撰写关于科协和学会工作的学术论文,可直接向市科协申报。
(三)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向二个或二个以上学会申报。
第十四条 评选:
学术论文评选分初评、中评、审定和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
1.以市级学(协)会为单位组织初评。市级学(协)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能秉公办事的3-5名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并将初评委员会名单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2.市级学会将初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学术论文及申评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份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3.评选工作要贯彻“双百”的方针,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要持慎重态度,必要时,由市级学会初评委员会组织答辩,或请有关专家评议。
(二)中评。
经市评委会批准,由市科协按专业组成专家组,并成立由5-7名专家组成的中评委员会(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对经过初评的学术论文进行分类评审。
(三)审定。
1.由市评委会负责审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市评委会对中评委员会提交的学术论文实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
3.审定完成后,由市评委会填写审定意见和等级,申评表一份由学会保存,一份留市评委会办公室存档。
(四)公示。
对市评委会审定的获奖学术论文,将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并公示后确定的获奖学术论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