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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继续深化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建设,进一步推进联络点的规范化运行,不断提升联络点的工作水平和层次,充分发挥联络点在贴近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市局决定结合全市工商系统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示范联络点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一)联络点设立满2年以上(因行政区划调整合并或更名的可连续计算)。

  (二)联络点工作获得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

  (三)联络点在开展消费教育、解决消费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发挥明显作用。

  (四)联络点基础工作扎实,联络员工作责任心强。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完整的工作记录,能定期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辖区工商所对联络点指导有力,定人、定时指导联络点开展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及时处理、反馈联络点反映的信息。

  二、创建标准

  创建标准共分五个部分22项。第一部分为硬件建设,共6项,20分,主要考核联络点“五个统一”的执行情况。第二部分为联络员工作实绩,共4项,17分,主要考核联络员的工作成绩,突出考核联络员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第三部分为联络点工作成效,共6项,33分,主要考核联络点的工作业绩。第四部分为工商所工作指导,共5项,30分,主要考核辖区工商所指导联络点工作的情况。第五部分为特色工作,系加分项,共1项,10分,主要对创造性地开展联络点工作并取得实效以及举报重大案件线索并查实等情况给予酌情加分。

  创建标准总分为110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标。

  三、时间安排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6月至8月,分局创建和考核推荐阶段。各分局按照《第三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标准》(附件),组织开展创建工作,通过交流、检查、考核,上报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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