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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铁快运乌鲁木齐分公司有关服务收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铁快运乌鲁木齐分公司有关服务收费的批复
(新发改能价[2009]1639号)


中铁快运乌鲁木齐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对中铁快运有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你公司打包服务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械打包和铁丝捆绑服务收费(含打包、捆绑所需材料)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即:十字形每件4元、井字形每件8元、仓储每件每日2元(从到达之日起免费保管3天,从第4天起核收。在不高于标准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确定)

  二、行包短途取、送货费,按照《关于乌鲁木齐站经贸中心行包代办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能[2003]105号)执行,即由承运人与货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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