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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9)24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村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9〕24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村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民函〔2009〕276号 2009年12月21日)


各市民政局:

  今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民政部门应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意见》对我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作为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抓落实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科学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制定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意见》要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结合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当地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各市要在县(市、区)规划的基础上,形成本市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农村社区规划报告、农村社区规划图和全市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分别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意见》要求:“到2010年,全省50%的农村实现社区建设全覆盖;到2012年,全省80%的农村实现社区建设全覆盖;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我省东部等条件好的市及部分行动早、进展快的市,要继续发挥带头作用,加大推进力度,全面完成全覆盖任务。其他市也要按照《意见》要求,实行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力争按期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目标。各地要不断完善设施、细化管理、优化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

  四、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方面,整合各类资源,形成整体合力。要引导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广泛参与,各尽其能、各建其功,建立多元化投入体制。要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努力为各部门各单位进驻社区、开展为民服务提供平台。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在落实《意见》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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