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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1]364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我省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材料时间:省建工集团申报时间为9月15日上午,其它省直单位为9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由省主管单位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中级评审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其单位集中报送。

  (二)受理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电话:020-86387392或020-86585561转506,邮箱:zhichengps@163.com。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1.《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78号);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6.《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外语条件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执行。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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