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预包装食用油,尽量不要采购散装食用油。需要采购散装食用油的,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或进口食品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并做好盛装散装食用油容器的清洁工作。
4、餐饮服务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用油采购和验收的相关工作。验收时查看食用油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5、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供应商或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和保存索取的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和采购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餐饮服务单位总部统一查验、索取食用油购物凭证,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配送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长期定点采购的,还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证明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二、贮存要求
7、采购的食用油应存放在食品原料仓库或存放食品原料的专用场所,出入库时应登记,并有专人作好记录。
8、食用油的贮存除符合《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食品原料贮存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避光、避高温。
三、使用要求
9、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用油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10、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如实记录废弃油、变质和过期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数量。
11、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食用油煎炸频率、用量和特点,按照GB7102.1《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或监测控制食用油煎炸过程的安全质量。若无法实施监测和控制措施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12、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