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11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并且预拨一部分。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承担补贴比例,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等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盟市、旗县(市、区)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自治区将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盟市财政,盟市财政将其中20%下拨至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盟市下拨资金及本旗县(市、区)配套资金,于2011年9月底前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盟市财政直接拨付至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金〔2009〕600号)规定,在收到保险机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财政协商清算。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四) 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各级政府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品种及面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要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
(五) 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2010年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内农牧种植发〔2010〕210号),对促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除继续按照该办法对种植业保险进行考核外,也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的情况进行考核。各承办保险机构2011年奶牛保险承保头数,原则上要达到责任区符合保险条件的奶牛存栏总头数的15%以上;2011年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不得低于2010年的承保面积。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时效性。各盟市要及时组织好考评管理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全区的考评工作必须要在11月底前完成。从2011年起,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将建立农业保险考核结果与保费补贴资金划拨联系制度,自治区统一预留5%的自治区本级保费补贴资金,结合年末考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兑付这部分补贴资金。盟市、旗县(市、区)不得再层层预留。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自治区预留保费补贴资金,而不履行或减少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和退出市场制度。对基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操作、搞平均理赔的,在下年度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在苏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窗口,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发动和签单录入,以及保险条款咨询、查勘定损、农牧民理赔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各旗县(市、区)要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办农业保险苏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临时提供办公场所,保险机构负责人员聘用、培训、配套设备和日常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协保员开展农业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切实解决农牧民投保、缴费、理赔、申诉和咨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不断提升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能力,配备各种必要的设备,健全完善旗县农业保险服务机构,使自身软硬件建设全面适应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需要。旗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赔款发放等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工作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盟市总保费收入的5%,其他盟市不得超过本盟市总保费收入的4%,并由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应根据承保规模、工作难易程度和基本工作需要等因素,统筹将代办工作费用分配下拨至所属旗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定的账户;农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的使用要向旗县特别是苏木乡镇人员和专家倾斜,盟市级使用的部分不得超过代办工作费用总额的10%。全区农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划拨、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另行制定下发。各地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或“一卡通”打卡发放机构,在收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和赔款发放资料后,要及时组织赔款发放,并在赔款发放到户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赔款发放明细或赔款到户对账凭证。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区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七) 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在签单承保和查勘理赔的关键时期,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监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2.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5.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使我区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种植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及其附件(包括保险凭证或通知单等)组成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集体、个人、承包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
第四条 凡符合当地标准化种植技术操作规程,生长正常的农作物(《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参保作物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均可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作物,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作物均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冻灾和旱灾与病虫鼠害损失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分水、旱地在保额内负责赔偿。水地:具备保证灌溉条件、能灌能排;旱地:无任何灌溉条件。
(一) 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