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1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按现行单位主体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1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1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1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1%]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
1、结算范围
2011年6月参保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11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结算公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1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四、关于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生育待遇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1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以及其他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的生育待遇属结算范围:
生育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时间为2011年1月至6月,且2011年6月仍在生育时所在单位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包括办理生育待遇支付时已进行费用补退的人员。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2011年1月至6月生育的职工生育津贴费用,应按2011年缴费基数核定,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核定发放的生育津贴差额多退少补。市社保局负责拨付2011年上半年应补发参保单位的生育津贴费,参保单位应退还的2011年上半年生育津贴费与2011年7月应拨生育保险补偿费的差额由地税负责征收。
参保单位2011年上半年结算后应补发或退还的生育津贴费,在2011年7月单位结算汇总信息中的生育保险“费用调整”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