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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指导、分析、报送、公布和管理;市、县级工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公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公布及保存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公布及保存等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障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 信息内容和收集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
  (三)食品质量抽样检测信息,包括抽检的品种、批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不合格食品信息;
  (四)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专项整治工作)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五)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及经营者自律的有关信息;
  (六)食品违法案件的立案、移交、查处情况,包括对涉案单位、案由、涉案品种及数量、货值金额、处罚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的信息;
  (七)各级领导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批示、指导落实情况的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工作,通过浏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和论坛,或利用搜索引擎搜索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 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重点是网络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其他诉求信息,以及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言论、要求、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信息通报和报告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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