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救助病种
本着“先易后难、量入为出”的原则,在起步阶段初步确定以下几个病种的住院或门诊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六、救助标准
(一)对审定救助对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临时救助、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孤儿:由各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低保家庭患儿:由各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3.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由各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承担50%。
(二)对上述资助费用,省承担50%,余下的部分,市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海陵区、高港区承担50%,对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承担75%。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三)定点医疗单位应积极支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七、组织运作
(一)市级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组成,由当地妥善安排。
(二)政府委托慈善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患儿应在定点的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中国医药城医院、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及高港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其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只能在泰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对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转诊的,按医保、新农合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慈善救助费用由区级慈善会(未设立区级慈善会的由市级慈善会)在患儿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及其它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将应由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不直接交给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其他医疗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