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不同性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睡眠、餐点所需的材料、玩具、图书和设备设施)、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等级(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普通园)、不同类型核定幼儿园寄宿、全日、半日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时,应向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幼儿园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受理报备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对幼儿园上报的办园成本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报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实际情况和成本支出政策规定的,在幼儿园提交的《报备表》上盖章(单位公章)确认其保育教育费;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进行个别约谈等办法责令整改。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