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各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600户(含)以下的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开发区、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