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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公共利益建设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将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预告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房屋征收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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