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年度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和《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安监局决定,对在我市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年度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方式
申请登记单位在辽宁省安监局备案后,按照要求向沈阳市安监局申报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放《特种劳动护品生产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并将登记情况上网公告。
二、登记所需材料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
2.辽宁省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申请人身份证;
7.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半年内)。
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登记说明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是指生产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的,并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
2.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均需在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登记不收取费用。
3.登记有效期为1年。每年的3月底前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向沈阳市安监局进行登记,并对上年度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沈阳市安监局存档。
4.登记有效期内,产品名称、型号以及代理经销商发生变更的,应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重新登记;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5.2011年登记手续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办理,不及时办理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