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参加)

  (四)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以空巢、高龄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妇联等有关单位参加)

  (五)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妇联、省家政协会参加)

  二、政策扶持,发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六)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在全省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商务厅参加)

  (七)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银监局牵头,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八)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

  (九)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