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
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商务厅牵头,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三)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省工商局负责)
(十四)充分利用服务业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十五)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之日起为准)。(财政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参加)
(十六)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
(十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省保监局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十八)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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