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教育厅、商务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家政协会参加)
(二十六)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家政协会负责)
五、强化执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七)研究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体面劳动。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八)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参加)
(二十九)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家政协会参加)
(三十)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负责)
六、精心组织,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