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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青政〔201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去年秋冬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多方式、多举措调控物价,努力降低或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资源、能源等上游产品价格持续上涨,输入型通胀压力较大,致使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攀升,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也会影响我省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今年以来,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继续上涨。由于我省大多数消费品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输入性通胀压力大;加之自身调控能力弱,流通环节对推动价格上涨影响偏重,价格过快上涨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要求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我省市场价格长期高位运行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市场主体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和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范围:在全省各州、地、市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时间: 2011年4月19日-7月19日。

  (三)商品: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根据当地消费结构和价格水平,综合分析本地区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且能依法有效实施干预措施的群众生活必需品纳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的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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