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可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经营特点,慎重选择干预的商品和范围,采取不同的干预方式,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表附后)。
三、建立价格通报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价格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4月起,建立全省价格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计部门及时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鲜菜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按月对各地排名,并通报涨幅靠前的地区。通报以电传形式发各州(地、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四、多举措调控物价
实施价格监管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给的功能。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保障供给,稳定市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青政〔2010〕101号文件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农牧业生产,搞好产销衔接,增加商品储备,加强流通市场网络体系建设,提高供给能力。研究制定必要的经济措施和政府性补贴,适当减免农贸市场、超市、直销店相关干预品种的进场费、租赁费、摊位费等费用,有效控制流通成本。对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干预措施的企业和商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五、建立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制度
建立价格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组织群众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聘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关心价格工作的志愿群众为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群众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义务价格监督员要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干预措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