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和标准组织医疗收入。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间接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支出列支管理。对属于医疗卫生支出的直接费用,按照医疗卫生服务性质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对无法直接确定归属于医疗支出或公共卫生支出的间接费用,应制定统一的分摊和列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