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市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详见附例)

  七、参保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每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 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缴纳保险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 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补缴的,应自年满60周岁起1年内办理。第(一)项补缴人员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二)项补缴人员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待遇调整

  在市级确定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经办与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事务(负责居民参保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新罗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级经办机构直接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县(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支管理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