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应急队伍;所属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应急队伍。
第八条 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应积极组织经过注册培训的志愿者、具有红十字救护员资格的红十字志愿者建立志愿者应急队伍,并依托具有应急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培训志愿者应急队伍。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太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组建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章 应急队伍管理
第十条 应急队伍平时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专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聘任,接受聘任单位管理,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完善志愿者应急队伍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 应急队伍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综合应急队伍负责消防、地震、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突击应急队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命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业应急队伍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