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群众重要、切身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涉及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管负责人可以参加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会或主持听证、审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不得向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制度。
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其他相应负责人参加听证会。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可直接陈述、辩论,也可以旁听。
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人员必须有本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三)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涉及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指定不少于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指定1人担任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主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指定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有关听证事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