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三)集中整改(2010年3月-7月)
根据查找出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集中力量对各类违章地名及标志进行整改。
1、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进行更名。
2、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进行审核。符合命名原则的按规定程序补充完善命名审批手续,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纠正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手续,核发《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
3、取缔洋地名和违章地名。
4、统一编制门牌号码,核发《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
5、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 利用外文译写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纠正。
6、对丢失、破损的地名标志进行重新设置或修补;对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按国家标准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四)检查验收(2010年8月至9月)
1、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自查,经检查验收仍不符合标准的,由县区政府责令限期纠正。
2、市地名委员会根据各县区完成进度情况,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对各类地名及标志的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城市形象建设工程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要调整充实市和县区地名委员会,成立各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清理规范工作。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集中整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整改工作的督导力度,定期通报整改情况,切实做到整改到位,不留死角,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