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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整治九个方面:①行政审批手续不完备。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③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④火源、电源管理不规范。⑤违规留宿现象不整改。⑥重点部位值班人员不在位。⑦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⑧消防控制室人员不合格。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五、整治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六个一律”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规定的“十条”硬性措施,从严治理。
  (二)易燃易爆单位
  1.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5.对安全布局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以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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