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为:
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见慢性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2、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责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执行。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编制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办法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3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人口基数统一调整为“户籍人口+办证暂住人口”,市委编办负责指导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按上述人口基数足额核编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核1正2副,20名以上的核1正3副。
本次编外人员〔包括思明、湖里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中医院三家综合性三级医院(以下简称三大医院)派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通过考试聘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安心在基层工作,并可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流动,但不允许以全民事业单位的身份直接调入其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
2、岗位设置
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厦委办发〔2009〕21号),科学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制度,实行定编定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的岗位数内提出补充编内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5〕38号)办理。
3、人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