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生规定
(一)招生片区内招生对象的确定
1.招生片区内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招生片区内招生对象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所致,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上学。
4.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儿童入园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积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指导工作。
(二)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若要突破,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各幼儿园要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幼儿园必须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调整招生片区范围。农村地区要在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园的前提下,加大布局调整的力度,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要认真贯彻《
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