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或不合格零配件、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维修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收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
各相关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确保依法处置报废机动车及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预防并打击交易报废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利用报废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教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察局,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安保设施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建立隐患路段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陡坡急弯、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排查,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隐患滚动排查,边排查边整治,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各区党委、政府要把对今年以来排查出来的隐患路段整改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当地安全生产考核项目,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整治。市、区预防办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监控、持续整治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外公布隐患排查结果和整治成效。7月10日前要完成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上报、抄送等工作。二是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预防办、各区政府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建设与管理、安监、交警等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市公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隐患达到省级(市级、县级)督办标准的,要按照《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分类逐级督办。特别是对今年已排查未整改的11处隐患点段,安监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查找未落实整改的具体原因,并于7月15日前将调查情况报市预防办。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者,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要严格倒查责任。三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已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交通运输、市政园林部门要根据路权管辖职责,于7月31日前提出方案,分期实施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和隔离、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完善道路隔离、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路口、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复杂路段的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对已有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与完善,清理整治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不完善的设施,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四是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教育、交警部门要认真组织一次校园交通安全隐患摸排活动,全面落实学校周边特别是校门口的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能治理的要及时治理;无法及时治理的,要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并采取临时性的管控措施加强监管。五是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需要增设、完善的,要及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解决,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从体制机制、财政扶持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按照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的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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