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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6〕2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实际,现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审批发布范围

  本方案所涉及的规划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体系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2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领导分工表的通知》(沈规编发〔2010〕1号)中所列的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地区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在该地区的细化和落实,是市政府指导该区域发展、安排重大项目及投资的依据。

  二、规划审批层次及发布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对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需要市政府申报、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此类规划共15个。

  (二)经区、县(市)人大批准,由同级政府发布。各区、县(市)总体规划经本区、县(市)人大批准后,由本区、县(市)政府发布。此类规划共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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