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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1年开始试点,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镇和行政村作为示范点进行重点发展建设,其中省选择2个县、各地级以上市选择2个以上镇、各县(市、区)选择2个以上行政村作为示范点;在试点基础上,2012年建成一批名镇名村。从2011年起,全省同步推开示范村建设工作;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30%的行政村完成示范村建设,全省10%的镇和行政村完成名镇名村建设,推动全省农村宜居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地区小康社会建设迈上新台阶。

  名村、示范村建设以行政村为主体,以自然村为基础。部分自然村特色特别鲜明,资源条件与行政村内其他自然村差别较大的,可适当将创建主体调整为单个或几个自然村。

  (二)建设要求。

  1.示范村。示范村指经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景观改造和绿化美化建设,达到卫生村基本标准,村容整洁、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生活便利,适宜生存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宜居村庄。

  示范村建设要求:一是环境生态宜居,村内环境整洁,卫生条件良好,无垃圾乱丢弃、污水乱排放、杂物乱堆放、人畜混居、水道淤塞等现象,绿化美化水平较高;二是基础设施配套,农房整洁美观,道路、饮水、医疗、文化、电力、电视、通信等设施建设比较完善;三是公共服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较完善,农民享有规定的公共服务保障;四是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基层党建、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乡风文明,治安良好。

  2.名村。名村指达到了示范村建设要求,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色优势,农民生活达到较高的小康水平,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代表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代表我省农村建设成果和形象的村庄。

  名村建设要求:列为名村的行政村,所辖的自然村应有一半以上按示范村的建设要求进行改造整治。名村应依托自身条件,做强个性特点,在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民居风貌、农业渔业、乡村旅游、基层建设和社会管理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突出特色,打造成为主题突出、形象鲜明、内涵深厚、韵味独特的村庄,在保护乡村自然风貌和历史建筑,传承人文气息和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名镇。名镇指符合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律,规划科学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城镇功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生活水平较高,在产业形态、人文自然、公共服务等方面,特别是在宜居宜业、文明风尚、社会和谐、活力创新上,体现出较强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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