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实现目标”要求,做好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地可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不同的建设模式和方法。省委农办(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在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特色培育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合力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
(二)加大投入。省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省对欠发达地区各县级政府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开展考核,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以奖代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有关资金,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民主管理。各地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必须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名村、示范村建设,必须在村“两委”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四民主工作法”(民主提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督)的程序决策和实施,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做好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发动引导、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广泛动员。各地要积极动员引导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海外侨胞和在外创业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其中公益性项目可采取捐助的形式,经营性项目按规定采取合作的形式。鼓励发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村镇结对挂钩,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支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宣传力度,广泛推介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成果和经验,宣传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通报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捐助项目建设情况。
(五)严格管理。要加大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省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向全省通报。要加强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全过程合法合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名镇、名村、示范村具体建设标准,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认定考核。要探索建立名镇名村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名镇名村建成后不断提高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