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一旦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市食安办,并由市食安办向省食安办报告。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安委〔2011〕1号)要求规范信息发布工作。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辖区和部门。相关辖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认真落实本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并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