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从事采砂、采石、采矿、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锚地设置应当尽量避让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 跨越、穿越长江桥梁隧道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依附长江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事先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架设或者埋设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造成长江桥梁隧道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被损坏部分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附长江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因长江桥梁隧道改扩建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 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长江桥梁上或者长江隧道内行驶。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长江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长江桥梁隧道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以及逃生能力。
长江桥梁隧道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单位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与长江桥梁隧道消防、救援、防空和应对气象灾害要求相适应的设施和物资,并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防范并做好灾害天气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