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28日印发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宁政办发〔2001〕16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个发展”、“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重要的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主要包括:
(一)主城、副城、新城的总体规划、重要功能板块和重要镇的总体规划。
(二)各项公共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专业专项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重要地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段: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特定意图区和市级重点建设功能区等。
(四)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市政工程及可能对城市环境带来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
重大市政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城市自来水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和50万伏以上变电站、大型交通设施等。
(五)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建设项目、景观敏感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四周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