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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印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五)依法妥善处置固废危废:(1)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必须按污水处理规模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备,印染污泥脱水后,应依照广东省严控废物管理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并建立处置档案。(2)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锅炉煤渣、粉煤灰等)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帐。(3)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1)企业已自行落实技术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管理或维护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3)经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车间废气要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企业已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厂容厂貌,杜绝跑冒滴漏。
  (八)印染企业排放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配套印染工序的纺织企业,主业已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除免由经信部门核定印染工序生产规模外,其他整治要求参照上述印染企业环保整治要求执行。
  三、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企业除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电镀企业年电镀生产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0%以上;配套电镀年总产值2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在75%以上。
  (二)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中二级标准。
  (三)企业必须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要求:必须按照经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配套电镀废水治理设施。经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经信部门核定产能相匹配。
  (五)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应干化处理,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同时建立处置档案。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帐。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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