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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维护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无擅自占用、人为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并负责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责任牌由各区按全市统一范本制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包含沿街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悬挂在沿街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临街相邻沿街责任单位悬挂位置应统一,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沿街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沿街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沿街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沿街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实施细则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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