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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投融资扶持政策。投资文化产业的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发〔2005〕10号和哈政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依法抵押、质押获取贷款,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给予一定优惠;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筛选部分资质好、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培育、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在国(境)内外上市。

  (十一)土地扶持政策。依法保障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设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非公有资本参与的符合城市规划的重大文化项目用地,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保障,将其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及土地批准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

  (十二)人才扶持政策。建立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人才培养、专家选拔、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长效机制,并给予特别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可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免规定刊物发表论文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能力、理论水平的综合推荐报告和申报人撰写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论文,供评委会评审参考。对后取得学历,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只要是国家承认的规定学历,可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十三)广告宣传扶持政策。凡在市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市属新闻媒体刊播企业形象、文化产品、产业项目及举办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宣传广告,比照同类广告的最低收费标准给予特殊优惠。

  (十四)奖励政策。对年纳税额超过百万元、产品获得国家和省市奖励、引进文化产业领域高级人才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四、优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实行公平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与国有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支持创建一批有产品特色、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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