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限要求:15日内完成。受理人应当场核对变更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人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十五日内针对变更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三、变更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人员。
(二)初审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3)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4)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5日内完成。
四、变更材料的上报转递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变更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程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将变更材料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当场接收。
(四)时限要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5日内完成。(区县将变更材料上报转递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复审、审定人员。
(二)审批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构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需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本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3)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服务电话;
(4)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审核人员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在《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审核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领导复审。时限要求:2日内完成。
复审人员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复审人员意见”栏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转交领导审定。时限要求:3日内完成。
审定人员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程序。
在“领导审定意见”栏签署“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时限要求:4日内完成。
(四)时限要求:9日内完成。
六、变更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行政许可变更情况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七、不予变更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在领导审定后1日内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要求:1日内完成。
(四)提示强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人员应制作《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第三部分 附注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等内容,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后五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变更,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后5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分支机构
(一)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办理。
(二)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他省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事先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