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故意不接受和解,造成当事人讼累的;
2、与有关人员串通,操纵拍卖行为的;
3、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4、在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中采用故意曲解、规避法律,伪造证据、行贿法官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
5、在受托承办法律事务中因极不负责、草率处理、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6、违反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甚至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
7、采用诋毁同行、竞相压价、给客户或介绍人回扣、借助行政权力搞业务垄断等手段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
对各律师执业机构应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约束的自律性制度与机制的;
2、所内疏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纪律松弛,工作涣散,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不批准教育,不报告追究,甚至放任纵容、姑息迁就的;
3、在机构设立、律师聘用、业务管理、收费及财务制度、分配方式等方面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4、党的组织涣散或形同虚设的;
5、财务管理混乱,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的;
6、为非本所律师或非律师人员出具委托手续的。
三、评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评查活动由各律师执业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实施。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律师学习相关文件,以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相结合,检查律师执业规范程度和律师执业机构管理状况。
此次评查活动分为以下三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6月15日至6月30日)
以律师执业机构为单位,开展专题会议,对律师执业机构管理和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进行排查。律师执业机构要重点查找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散、乱、差”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有投诉、且查证属实的律师是否做出处理等。律师个人要重点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等。
各律师执业机构在自我评查过程中,对敬业、勤业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应大力表彰,树立榜样,对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的律师,应责其深刻检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对评查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事务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应采取措施,自我整改,建立健全自律性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各律师执业机构要在评查的基础上,填写好《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情况评查鉴定登记表》、《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汇总鉴定表》和自我评查报告于6月30日之前上报到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