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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7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直、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近年来,我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有效运转,较好地保障了离休干部医疗需求。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工作,使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114号)精神,结合《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0号)、《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以下简称《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药品目录》进行增补。将《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列举的药品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执行《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临床限制使用范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全额支付;2004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药品目录》、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已列举、未收录到《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全额支付,执行原有的“临床限制使用范围”;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有关药品名称与剂型的解释参照《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二、对2004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进行增补。湖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2004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列举的、且未列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继续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按规定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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