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监督,落实保护措施,保障保护工作经费。
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机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机场保护制度,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