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协调处理机场保护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实施机场保护的有关规划,组织开展专项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机场保护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处理举报、投诉;
(七)指导机场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机场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机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机场保护规划;
(三)组织实施机场保护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受理有关机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机场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安全和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做好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地面安全、机场控制用地的保护和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机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机场保护规划
第九条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机场保护规划,经省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